員工退休金制度與實施情形:
退休金制度 | 舊制 | 新制 |
適用法源 | 勞動基準法 | 勞工退休金條例 |
如何提撥 | 按員工月薪資總額2%提撥,存入臺灣銀行之本公司專戶。 | 依員工投保等級提撥6%至勞保局個人專戶。 |
提撥金額 | 113年1月1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結餘新台幣39,558仟元。 | 112年度提撥新台幣合計15,651仟元。 |
一、舊制退休金辦法
本公司依法訂定勞工退休辦法,並成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依規定提撥舊制退休準備金存入臺灣銀行信託帳戶,以保障員工權益。
現退休準備金已達目前全體勞工日後符合退休要件請領退休金之總額現值,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向主管機關辦理暫停提撥。
二、新制退休金制度
94年7月1日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施行後,公司併行採用新制退休金辦法,按月提繳勞工薪資之6%至員工個人退休金專戶;有自願提繳退休金者,另依自願提繳率自員工每月薪資中代扣繳至勞保局個人退休金專戶。
三、本公司退休適用規定如下:
-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ㄧ,得自請退休:
(1)工作15年以上滿55歲者。
(2)工作25年以上者。
(3)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者。
-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1)年滿65歲者。
(2)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1)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55歲。
- 退休金給與標準
(1)舊制退休金按員工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15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45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退休金基數計算以核准退休前六個月平均工資為準。
強制退休之員工,如其身心障礙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20%。
(2)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退休金規定之員工,本公司按月提繳其工資6%之金額至員工個人退休金專戶。
- 退休金之給付
本公司應給付員工之退休金,自員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之。